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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浏览次数:1278 发布时间:2020-01-06 15:41:39

洛政通〔2019〕15号

第一条 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,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和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通告。
第二条  在本市涧西区、西工区、老城区、瀍河回族区、洛龙区、吉利区行政区域和高新区、伊滨区、龙门管委会管理的区域内,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、运输、经营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。
县(市)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区域、种类,由县(市)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。
禁放区域外运输烟花爆竹需途经禁放区的,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,并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。
第三条 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。禁止邮寄烟花爆竹,禁止在托运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。
第四条  市供销社应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。
第五条  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新闻媒体,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。大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。
第六条  宾馆、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,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,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经劝阻无效的,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第七条  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、学校、机关、科研单位、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;在其他区域鸣放的,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;改装电子烟花爆竹鸣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。
第八条 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,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。
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;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九条 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,举报电话110。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。
第十条 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依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。
第十一条 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,依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。 
第十二条  对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,依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。
第十三条 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依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。
第十四条  本通告由禁放区域内区人民政府、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。
公安、应急管理、城市管理、市场监管、生态环境等部门,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、储存、经营、运输、燃放等行为。
禁放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、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、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,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,教育、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。
第十五条  本通告自 2020 年1月5日起施行。 

洛阳市人民政府 
2019 年 12 月 31 


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,含有硫磺、木炭粉、硝酸钾等,有的还含有氯酸钾,制作闪光雷、电光炮、烟花炮、彩色焰火时,还要加入镁粉、铁粉、铝粉、锑粉和无机盐。集中燃放会导致短时间内大气中的颗粒物、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浓度急剧上升,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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